MeetMe23 服务条款
Weston Investments a.s. 的商业条款.
(以下简称„商业条款“)
本商业条款适用于Weston Investments a.s.(地址:Strašnická 3165/1b, Záběhlice 102 00, 布拉格10区,注册号 246 88 088,在布拉格市法院商业登记处注册编号为B 16254(以下简称„酒店经营方“)与第三方在这些商业条款第1条所定义的经营范围内订立的所有合同。.
- 本商业条款的适用范围
1.1 酒店经营者经营MeetMe23酒店(以下简称„酒店“),该酒店地址为:Washingtonova 1568/23, 110 00 布拉格1区,新城区,捷克共和国。.
1.2 本商业条款适用于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根据这些合同,酒店经营者在酒店运营过程中:
– 提供住宿服务及相关服务(尤其是餐饮服务);;
– 出租用于会议、研讨会或其他聚会的场地,并提供配套服务(尤其是餐饮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 合同方
2.1 合同方一方为酒店经营者,另一方为已向酒店经营者确认其要约(即客房预订)或在相关情况下已向酒店经营者提交订单的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简称„合同方“)。.
2.2 若合同方代表他人和/或多人(„住客“)预订服务和/或下单,则在上述情况下合同方仍为合同方,并保证相关订单和/或确认函所涉及的住客将妥善履行合同。 即使酒店经营者明确或默许同意向客人收取服务费用,此规定仍然适用;签约方始终是客人对酒店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债务的连带债务人。.
2.3 如果合同伙伴并非为自己而是为第三方进行预订,且在申请和/或报价确认中明确说明了这一情况,则酒店经营者将向住客收取服务费用,而不会向合同伙伴收取, 除非住客未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或完全未履行付款义务。合同伙伴订单中列明的相关住客信息不具有约束力,亦非决定性依据;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依据的仅为报价确认书中列明的信息。.
2.4 对于客人造成的损失以及由客人承担的费用(例如迷你吧、付费电视),应由合同方承担责任。.
2.5 酒店经营者有权要求客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或提前提供其信用卡信息。 在此情况下,其信用卡信息已被保存的持卡人,亦应对因酒店经营者向一名或多名住客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信用卡持卡人能证明,其信用卡信息是在其不知情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提供给酒店经营者的,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 签订合同
3.1 根据本商业条款,酒店经营者与合同方之间成立合同:
– 由合同方提交订单;和/或
– 酒店经营者根据合同伙伴的订单提交报价;以及
– 另一方接受该要约。.
3.2 合同方的订单可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提交,但须包含住宿日期及宾客人数。 合同伙伴随订单附上的商业条款不予考虑,也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除非酒店经营者在确认函中说明了这些商业条款的适用性。.
3.3 酒店经营方提出的报价(以下简称„报价“)必须仅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中也包括电子邮件和/或电子副本。 合同方进行的客房预订(要约确认)(以下简称„确认“)必须仅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中也包括电子邮件和/或电子副本。.
3.4 酒店经营者在报价中列明的条款,只要不与本补充条款相冲突,即构成酒店经营者与合同方之间合同的一部分。.
3.5 报价中的条款优先于本商业条款中的条款。.
3.6 合同方在订单中未明确列明的服务(例如停车),酒店无需提供。 若客人要求提供未包含在签约方预订中的服务,酒店可予以提供。在此情况下,签约方亦有义务支付客人因此产生的费用。.
3.7 合同方应在订单中明确注明每间客房的确定入住人数。若实际入住人数超过订单所列人数,酒店经营方有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若酒店经营者发现客房内实际入住人数超过报价单所列人数,可决定向合同方收取额外费用,或要求其退房。.
3.8 合同方有义务确保每位客人接受本合同条款,了解隐私政策,并承诺遵守网站上列明的本合同条款; 若客人违反本合同条款,则视为合同合作伙伴自身违反了本合同条款。.
服务费用
4.1 合同方向酒店经营者为其自身和/或宾客订购的各项服务价格,均载于报价单或确认书中。 此外,价格还可能依据本商业条款和/或已提供给合同方和/或客人的其他文件及信息而定。.
4.2 报价单或确认函中所列的服务价格,系基于合同方在预订时向酒店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而确定。 如果合同方未提供影响定价的信息(例如携带宠物入住),酒店经营方有权单方面提高价格。.
4.3 除非酒店经营者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所有金额均视为不含相关增值税的金额。.
4.4 所有付款均须以报价单或确认函中指定的货币进行。若合同方和/或客人希望以现金结清账单,可在酒店使用捷克克朗(CZK)和欧元(EUR)支付。 发票上的金额以捷克克朗(CZK)列示。若因现金支付服务费用而需进行货币换算,酒店将采用客人抵达当日捷克国家银行公布的官方汇率。.
4.5 若合同方和/或客人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必须使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信息;银行账户以发票所列货币计价。银行手续费及汇率风险由合同方或客人承担。 合同方或客人有义务在发票上注明的期限内支付发票款项。如果发票上未注明该期限,则必须在合同方收到发票后十四天内支付发票款项。.
4.6 如果合同方和/或客人使用信用卡付款,和/或为确保预订而向酒店经营者提供了其信用卡信息,则酒店经营者有权在免费取消预订的期限届满后,随时 (参见本商业条款第5条)后,有权从相关信用卡中扣除报价或确认函中列明的金额。.
4.7 合同方知悉,酒店经营者可能不接受某些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合同方有义务通过网站核实酒店经营者是否接受特定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
4.8 酒店经营者有权要求在客人入住前支付定金或全额款项。 合同方有义务在酒店经营者在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发票中列明的服务费用,其中以款项记入酒店经营者账户的日期为准。.
4.9 若合同方和/或住客未履行付款义务,合同方和住客须按逾期天数(或其部分)支付相当于欠款金额0.05 %的违约金; 酒店经营者就此主张的损害赔偿权利不受此影响。.
- 撤销
5.1 合同方和/或客人可随时取消预订确认,但须知悉报价或预订确认中规定的取消费用。.
5.2. 合同方和/或客人有权根据以下取消条款,部分或全部取消服务预订:
5.2.1. 标准费率
a) 若在服务开始日至少2天前通知取消,将按总价的0 %收取费用。.
b) 若在服务开始日之前不足2天通知取消,或客人未到场,将收取总价的100 %作为费用。.
5.2.2. 不可退还的费率
a) 合同方和/或客人将随时被收取相当于总价的预付款。.
- 抵达、离开
6.1 在本商业条款中,„办理入住手续“是指宾客在酒店前台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其客房的门卡。 在本商业条款中,„退房“是指合同方和/或客人向酒店支付应付金额,腾出客人入住的客房,并归还所有客房门卡。.
6.2 办理入住手续时,客人须出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预订确认单以及有效的信用卡。 客人同意,酒店将保存其信用卡信息,以确保酒店经营者对合同方和/或客人享有的权利。 酒店经营者亦有权核查因国籍原因在捷克共和国需办理签证手续的客人的签证,并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将签证复印件归档。 若客人未满足或未完全满足本段所述的身份识别及证件要求,酒店经营者有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6.3 通常的入住时间为14:00(中欧标准时间)。若因酒店方面的运营原因无法按时办理入住,酒店经营者保留推迟向客人交付客房的权利。.
6.4 标准退房时间为中欧标准时间(SEČ)11:00。若客人希望延迟退房,必须最迟在离店前一天的中欧标准时间(SEČ)11:00前向前台提出申请。 若因客房交接延误,酒店经营方有权拒绝客人的请求。.
6.5 如果客人延迟退房,则须支付以下费用:
a) 若客人已根据本条款第6条向酒店经营者通知了延迟退房,3,且酒店经营者未对此提出异议,则客人有义务向酒店经营者支付离店当日15:00前退房的费用,金额为该客房当日标准房价的50 %。 若客房在离店当日15:00之后退房,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客人有义务根据确认单支付100 %的每日房费。.
6.6 未满18周岁的宾客(„未成年人“)必须由已年满18周岁且与该未成年人存在亲属关系的成年人(„成年人“)陪同; 为核实此情况,客人需出示其护照或身份证,以及未成年人的护照或身份证。.
酒店经营者不得为未由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办理入住手续,也不得为由非直系亲属的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办理入住手续;同时,酒店向合同方追索费用的权利仍不受此影响
- 停车
7.1 酒店没有自己的停车场。.
- 吸烟
8.1 酒店所有区域(包括客房)均严禁吸烟。为避免误解,特此提醒:即使„从窗户“吸烟也严格禁止。 一般禁止吸烟的规定被豁免的区域,要么已设有标识,要么您可向前台咨询。.
8.2 住客及合同方应对酒店因住客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及罚款向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是(但不限于此),住客及合同方应就酒店因更换受住客吸烟影响而产生异味的纺织品、地毯或其他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向酒店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客人有义务向酒店经营者支付因客房无法出租(根据酒店经营者的判断)或因尼古丁气味被其他客人拒绝入住且必须通风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按价目表标准计算); 该赔偿义务适用于消除尼古丁气味所需的全部通风时间,该时间可能长达数日。.
8.3 如果客人未听从酒店经营者要求停止吸烟的劝告,酒店经营者有权将该客人驱逐出酒店并要求其腾空客房,且由此不会丧失收取已提供服务费用的权利。.
8.4 若客人在未解除全面禁烟规定的区域因吸烟触发了火灾警报,则客人和/或合同方应承担酒店方因该火灾警报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8.5 即使在已取消全面禁烟规定的场所,客人仍有义务确保不会因明火、烟灰、烟雾或烟头而污染和/或损坏酒店经营者或第三方的财产。 客人有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 客人对损害承担的责任
9.1 住客必须避免任何可能对酒店或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
9.2 若宾客因自身行为、疏忽或过失造成损失——包括允许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酒店区域——则有义务全额赔偿该损失。.
9.3 损害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金额,依据第89/2012号法律《民法典》第2894条及以下条款以及第2900条及以下条款确定。.
9.4 酒店有权要求客人当场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立即支付赔偿金。若客人未支付赔偿金,酒店可立即终止其住宿,且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 酒店客房设施、客房清洁
10.1 酒店内的所有设备及设施,包括一次性用品,均为酒店财产,仅限在酒店内使用。 特别是酒店提供的拖鞋、浴袍、电器或化妆品,若未按其指定用途使用,宾客退房时须将其留在客房内。.
10.2 酒店经营方有权将所有缺失的设备及配件计入向合同方和/或住客开具的账单中,或使用入住时提供的信用卡信息,从该信用卡中扣除相应金额。.
10.3 由酒店经营者或第三方提供的付费服务,无论宾客是在入住前、入住期间还是退房后使用(例如交通、接送服务),均将计入宾客账单,并须由宾客或其合同方支付。 此规定不仅适用于酒店方在宾客退房时已知其使用的服务,也适用于酒店方在宾客退房后才获悉的服务。 在此情况下,酒店经营者也可使用入住时提供的信用卡信息,并将相应金额计入该信用卡。.
10.4 若酒店客房内的设施因客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坏,客人和/或合同方应向酒店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不适用于消耗品。.
10.5 客房清洁服务每天在8:00至16:00之间进行,若房门上挂有„请勿打扰“牌,则该房间将不予打扫。客人无权要求在特定时间进行客房清洁。.
- 早餐
11.1 若客人有权享用早餐,则须在酒店经营者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酒店内为此目的专门设置的区域用餐。.
11.2 若希望在酒店经营者规定的早餐供应时间之外及/或于其他地点享用早餐,客人须最迟于前一天20:00前向酒店前台提出申请, 且酒店经营方予以确认,同时客人同意支付金额为 的额外费用。对于已预订并支付费用的客人,酒店经营方还将尽力准备便携式早餐套餐。其具体内容由酒店经营方全权决定。 客人无权要求特定的食品或烹饪方式。.
11.3 早餐的菜品由酒店经营者决定。客人不得要求提供特定的菜肴或饮料,也不得要求以特殊方式制作。若酒店条件允许,可满足客人的特殊要求,但可能会收取额外费用。.
11.4 若宾客因健康原因或宗教信仰需要特殊饮食,可向酒店前台提出申请;酒店经营方将尽力提供此类饮食,但宾客对此并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
11.5 酒店方有权临时调整早餐供应时间或将早餐地点改至其他场所,尤其是在酒店举办活动时。.
11.6 禁止将食物带出早餐厅;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茶包和咖啡包。为避免误解,特此说明:禁止准备和带走午餐盒。 不过,酒店方将尽力为客人准备此类午餐盒;酒店方可要求客人支付相关费用。.
- 宠物
12.1 客人可在其酒店客房内饲养宠物。客人有义务向酒店前台申报其宠物,并支付相应的附加费。.
12.2 住客有义务确保其宠物不会对酒店的其他住客或酒店工作人员构成任何危险。即使住客本人认为自己的宠物并不危险,也必须顾及第三方的担忧。 客人尤其有义务用牵引绳牵引宠物,必要时需佩戴口套,并始终对其进行看管。.
12.3 客人应对其携带至酒店的宠物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12.4 酒店经营者或其员工有权将宠物暂扣,或安排医生或警察对其进行约束, 若酒店经营者认为该动物对其他住客或工作人员构成客观危险,且住客无法控制该动物或未能及时找到该动物。.
- 礼宾服务
13.1 酒店经营者提供其自行确定的范围内的所谓礼宾服务。酒店经营者有权更改该服务范围,特别是暂停提供某些礼宾服务。 礼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为预订文化活动门票、安排交通服务以及餐厅预订。.
13.2 若酒店免费提供礼宾服务,酒店经营者对预订或订购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不承担责任。客人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 客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4.1 酒店经营者有权在酒店所有区域维护内部秩序。酒店经营者的员工亦有权对住客行使此项权利。.
14.2 住客在酒店公共区域内须保持礼貌,并注意避免打扰或骚扰其他住客。 客人尤其应当注意,在酒店公共区域活动时穿着得体,并根据周围环境调整说话音量。.
14.3 住客必须遵守中欧时间(CET)22:00至6:00的夜间安静时段。 若客人在被酒店工作人员提醒其行为造成扰乱后仍不遵守夜间安静规定,酒店经营者有权清空该客房或安排他人清空,并将该客人驱逐出酒店; 此举不影响酒店经营者对合同方和/或住客的索赔权利。.
14.4 客人在离开酒店客房时(包括办理退房手续时),必须确保浴室内的所有水龙头均已关闭,且客房内无明火。 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合同方和/或客人承担。.
14.5 酒店经营者有权进入住客入住的客房,特别是为了打扫房间、更换毛巾以及补充用完的洗漱用品。.
14.6 客人可将希望防止丢失的个人物品存放在客房内的保险箱或酒店保险箱中;此类保险箱由酒店经营者酌情提供; 住客对这些保险箱的提供和/或正常运作不享有任何法律权利。 无论个人物品是否存放在上述保险箱内,酒店经营者均不承担任何损失责任。《第89/2012号法》第2946–2949条的规定不适用。.
14.7 酒店经营者可授权第三方行使根据本商业条款、各项合同和/或现行法律法规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若涉及酒店经营者的员工,则该等员工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行使上述权利和义务。.
14.8 酒店为客人提供免费互联网连接(Wi-Fi)。客人对互联网连接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酒店经营者有权暂停或降低互联网连接速度。 在使用互联网时,客人有义务不浏览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络内容,也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任何从技术或内容角度来看属于非法的活动。 住客知悉,酒店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存档所谓的“点击流”数据,以及与数据上传和下载相关的活动信息。 如有必要,且在接到相关执法机关的合作请求时,酒店经营者可向其提供上述信息。酒店经营者有权对特定网站进行预先过滤或屏蔽,特别是在流媒体服务和文件共享平台的情况下。.
- 个人数据保护
15.1 酒店经营者始终如一且长期地保护其网站访问者、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数据和隐私。 酒店经营者在此领域采取和实施的所有程序及措施,均严格遵守有关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
- 最后条款
16.1 除非合同方为消费者,否则本商业条款受捷克共和国法律管辖。 若合同方为消费者,则本合同依据捷克法律订立,且合同及本商业条款均受捷克法律管辖,前提是: (a) 合同方在捷克共和国有惯常居所,或 (b) 其惯常居所位于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如果合同方通常居住地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则本合同及本商业条款同样受捷克法律管辖,但此规定不影响合同方通常居住地所在欧盟成员国强制性法规的适用。 特此排除冲突法规则的适用。.
16.2 如果相关履约行为发生在捷克共和国境内,且合同对方为消费者,则负责消费者纠纷非诉讼解决的机构为捷克商业监察局,其地址为Štěpánská 567/15, 120 00 布拉格2区,企业注册号:000 20 869,网站:https://adr.coi/cs。.
16.3 酒店经营者通过以下电子邮箱地址 info@meetme23.com 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作为消费者的合同方,应将投诉处理情况发送至酒店经营者在报价中列明的电子邮箱地址。.
16.4 酒店经营者无义务遵守任何道德准则,且即使在自愿基础上也不遵守任何道德准则。.
16.5 双方之间因本合同或本商业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捷克相关法院解决。 如果合同方并非消费者,则应根据酒店经营者在相关诉讼程序启动时有效的商业登记簿摘录中载明的注册地址,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16.6 如有个别协议,且该协议明确包含与本商业条款相冲突的条款,则该协议应优先于本商业条款中的相应规定。本商业条款中的所有其他规定仍继续有效。.
16.7 酒店经营者有权修改本商业条款。修订后的商业条款自送达合同方和/或住客之日起生效。 新版本同样适用于其他于新版本生效之日或之后开始入住的客人,除非合同方因收到新版本商业条款而选择在收到新版本商业条款后一周内解除合同。.
16.8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全或完全无法向合同方或住客提供其要求的服务,酒店经营者不承担责任。.